個人接案、開勞報單綜所稅率太高?成立公司節稅這樣評估

個人接案所得稅與成立公司節稅評估

個人接案收入提高後,看到自己的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進入30%或40%,很自然會想到:「改用公司承接案件,只繳20%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不是一定比較省?」

答案是不一定。公司20%只是公司階段的所得稅,後續把盈餘分配給股東,還要考慮個人股利所得稅;不分配則可能涉及5%未分配盈餘稅。此外,記帳報稅、發票、薪資、勞健保及公司治理也都有成本。是否值得成立公司,必須比較「整體稅負+維護成本+資金使用方式」,不能只拿40%和20%直接相比。

挑戰

案例:年收數百萬元的顧問,個人接案進入40%邊際稅率

李先生是專業顧問兼講師,長期承接企業內訓、公開課程及一對一諮詢,每年收入已達數百萬元。過去合作單位都以俗稱的「勞報單」申報,收入集中在個人名下,近年綜合所得稅的最高適用邊際稅率進入40%。

隨著收入穩定成長,加上租用工作空間、購買設備、委外設計及聘請助理等支出增加,李先生開始思考:繼續用個人身分接案,還是成立公司承接業務,整體上比較合理?

專業顧問李先生

解決方案

先釐清:「勞報單」不是所得類別

實務上常把臨時提供勞務的付款資料統稱為「勞報單」,但稅法上仍須依實際工作關係與服務內容,判斷究竟屬於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或其他所得。不是在表單上寫「執行業務所得」,就一定能照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若確實屬於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設帳、保存憑證者,可以從收入中核實減除與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未能提出完整帳簿憑證時,才可能依財政部核定的費用標準計算。因此,個人接案不代表所有成本都不能扣,也不能單純以「公司可以報費用、個人不行」作為成立公司的理由。

個人接案、行號與公司的所得稅差異

型態所得稅基本方式資金使用與主要特性
個人接案/執行業務收入減除必要成本費用後,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適用5%~40%累進稅率行政較單純;所得直接歸個人,但高所得時邊際稅率可能較高
獨資行號行號所得由資本主列為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不是公司法人,也不是改按20%公司稅率;資本主原則上負無限責任
公司公司課稅所得原則上適用20%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與股東是不同法律主體;公司資金不能直接當作股東個人資金使用

個人接案或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免稅額、扣除額及累進稅率可參考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與計算說明

所以,若目標是從個人累進稅率改成公司階段20%稅率,必須先理解公司與行號差異:真正適用公司20%營所稅的是公司,不是單純登記獨資行號。但即使成立公司,也不能只看20%這一層。

公司20%營所稅不是最終總稅負

公司賺取的所得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股東要把公司盈餘轉為個人可自由使用的錢,通常還會經過薪資或股利等方式,因此必須把後續稅負一起計算。

  • 支付股東薪資:公司可在符合實際任職、金額合理及具備完整紀錄的前提下列報薪資費用;股東收到薪資後,仍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課稅,並處理相關扣繳與保險問題。
  • 分配股利:個人股東可依規定選擇股利併入綜合所得並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或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哪一種有利,須依全戶所得計算。
  • 保留盈餘:公司盈餘未分配時,可能須就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日後再分配給股東時,仍會進入股東端的股利課稅。
  • 健保補充保險費:公司發放股利、薪資或其他特定所得時,依身分及給付情形,還可能涉及補充保險費。

公司裡的錢不是老闆個人的錢。股東不能因為公司是自己設立,就任意從公司帳戶提領支付私人費用。薪資、股利、借貸及代墊款都要有正確依據與帳務紀錄。

成立公司後,費用認列的真正差異

公司不是把任何私人支出拿來「報帳」的工具。無論個人執行業務或公司,費用都必須與實際業務有關,並取得合法憑證;私人消費、家庭支出或與營業無關的支出,不能因為有公司就變成可扣除費用。

公司的優勢通常在於營運制度更完整,能以公司名義簽約、開立發票、聘僱人員、購置設備及委外服務,帳務與業務流程也較容易清楚分開。當實際營運規模擴大、費用項目增加時,公司型態的可管理性通常會比零散的個人接案更好。

什麼情況較適合評估成立公司?

  • 接案收入與淨利已連續數年穩定,且具有持續經營的明確計畫。
  • 扣除必要費用後,個人所得長期落入30%或40%的較高邊際稅率。
  • 每年不需要把全部盈餘領回個人使用,能將部分資金留在公司作為設備、人員或業務擴張之用。
  • 有固定辦公空間、設備、行銷、外包、助理或其他真實營業成本,需要建立完整的收付款與憑證流程。
  • 客戶需要公司名義簽約、開立統一發票,或未來計畫聘僱員工、引進股東與擴大營運。
  • 希望透過公司法人區隔營業責任與個人財產風險。

哪些情況成立公司未必划算?

  • 接案只是偶發或收入尚不穩定,未來是否持續經營仍不確定。
  • 實際成本很低,而且每年賺取的資金幾乎都要立即領回個人生活使用。
  • 個人綜合所得的實際有效稅率不高,只是看到最高級距就誤以為全部所得都按40%課稅。
  • 無法配合公司帳戶、發票、憑證、薪資、扣繳、營業稅及年度申報等管理要求。
  • 只是想把私人支出轉成公司費用,或由名義公司收取實際仍由個人承接的收入。

案例結果:先試算三種情境,再決定是否成立公司

李先生要整理近三年的收入、實際業務成本、家庭每年需要使用的現金,以及未來聘請助理與擴充課程的計畫,再分別比較:

  1. 繼續以個人執行業務方式接案。
  2. 成立獨資行號,但所得仍歸課個人綜合所得稅。
  3. 成立公司,分別試算股東薪資、股利分配、保留盈餘及公司維護成本。

李先生的收入穩定、實際營業支出逐年增加,也不需要每年把全部盈餘領回個人使用,未來還有聘僱人員與擴大營運的需求,因此成立公司具有稅務遞延、資金累積及經營管理上的整體效益。

但結論並不是「成立公司就一定少繳稅」,而是李先生的營運條件適合公司型態。如果他每年都把全部稅後盈餘立即分配回個人,或收入不穩定,公司的節稅效果就可能大幅縮小。

決定成立公司前,至少先試算這6項

  • 未來一至三年的預估營業收入與實際可扣除成本費用。
  • 個人目前的綜所稅邊際稅率與實際有效稅率。
  • 每年必須從事業中領回個人使用的現金金額。
  • 公司薪資、股利與未分配盈餘的整體稅負。
  • 記帳、報稅、發票、勞健保與公司維護成本。
  • 是否需要有限責任、聘僱員工、引進股東或保留盈餘擴張。

可先參考營業登記申請公司登記申請,再依實際收入、成本及資金需求決定組織型態。

個人接案稅率偏高,不要只用40%對20%做決定

要依自己的收入、成本、全戶總所得與未來營運計畫,試算並比較個人接案、行號及公司的整體稅負。再銜接公司/行號設立與後續記帳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