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下身為負責人的勞健保究竟怎麼保比較適合呢?原來負責人健保是強制投保的,但其實很多人不知道有些負責人是例外的。而且出來開公司到底會不會被現在的老闆發現呢?這裡整理出相關重點給大家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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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健保投保規定
- 負責人若主要工作是其它公司的受僱員工,可以依主要工作身分繼續投保在原任職公司,不一定要改投保在自己公司名下。(註1)反之,如自己經營的事業才是主要工作,原則上應以負責人身分投保;符合特定條件的獨資行號負責人,則可能繼續投保於職業工會。
- 負責人原則上以營利所得申報健保投保金額。公司成立未滿一年時,可先依僱用員工人數所定的最低投保金額申報,次年度再依實際所得主動調整。自行舉證申報投保金額時,其下限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及當年度公告辦理:
- 公司員工未滿五人,負責人自行舉證申報的最低投保金額,115年為42,000元;按目前健保費率計算,本人每月自付保費約2,171元。
- 公司員工五人以上,負責人自行舉證申報的最低投保金額為45,800元;按目前健保費率計算,本人每月自付保費約2,368元。
- 若負責人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適用級距仍須依職業類別及是否僱用有酬人員判斷。除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以外,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115年自行舉證申報的最低投保金額為36,300元。
- 負責人的健保投保金額,也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的最高投保金額、勞退月提繳工資及其他社會保險投保薪資。
註1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符合本法第十條規定,同一類具有二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本保險。
主要工作的認定,原則上以日常實際從事有酬工作時間之長短為標準;如工作時間長短相同,再以收入多寡判斷。
有一種負責人可以例外投保在工會卻常被忽略
在知道是誰前,需要先認識一下名詞定義會更事半功倍。依據健保署對自營業主與自營作業者的說明:
- 自營業主:是指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民營事業事業主或負責人。
- 自營作業者:是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且已參加職業工會者。
所以,如果自營作業者出來成立一間小工作室,成為行號負責人,還能不能繼續像自營作業者一樣投保在工會呢?
以下條件均符合時可以:
- 屬於獨資行號負責人,非公司或合夥組織。
- 實際以勞動或技藝為業,例如由負責人親自從事廚藝、美容、修繕或其他技藝工作;單純買賣業通常不屬此類。
- 未僱用任何有酬人員幫同工作。
- 符合所屬職業工會的會員資格,並經工會審核認可。
只有以上條件全部符合時,該名獨資行號負責人才可能繼續以自營作業者身分,將健保投保在所屬職業工會;實際資格仍由健保署及職業工會依個案資料認定。
負責人勞保投保規定
公司或行號負責人不是受僱勞工,因此不屬於強制參加普通勞保的對象;但實際從事勞動的負責人,在投保單位符合規定時,可以自願參加勞保。若要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則必須確實屬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並實際從事該工會所屬本業。
以下是成立投保單位時常見的情形:
公司只有負責人一個人時,負責人可以投勞保嗎?
- 事業單位原則上必須僱有員工,才能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不能只為負責人一人單獨成立勞保單位。
- 若負責人符合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資格,可以向符合本業的職業工會確認入會及投保資格。
- 如不具勞保、公保、農保等其他社會保險資格,而符合國民年金納保條件,將由勞保局依法納入國民年金。
公司員工未滿五人時,負責人可以投勞保嗎?
- 僱用員工未滿五人的公司行號,不是普通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但可以自願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替員工參加勞保。
- 即使不自願參加普通勞保,只要僱用一名員工,就仍須替員工辦理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全民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不能要求受僱員工改到職業工會投保。
- 如自願成立勞保投保單位,實際從事勞動的負責人可依規定申請自願加保;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投保薪資。
- 勞保、就保、災保、健保及勞退可透過合一申請書辦理,減少分別申請的程序。
公司員工達五人以上時,負責人就可以投勞保了嗎?
- 僱用員工達五人以上時,公司行號應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並依法為所有符合資格的員工辦理勞保、就保及災保。
- 實際從事勞動的負責人,可以依規定選擇自願加保於公司投保單位,但不是強制參加普通勞保。
- 健保與勞退仍須分別依全民健保及勞工退休金規定辦理。
當負責人投勞保在工會時的規定?
- 必須實際從事工作,並加入與自己主要工作內容相符的職業工會,由工會審核會員資格。
- 不能只因為工會保費看起來較低,就在沒有實際從事該項工作的情況下掛名投保。
- 透過職業工會投保,除勞保及災保保費外,通常另有入會費或常年會費,應將全部費用及保障內容一起比較。
- 工會的組織區域與入會資格,應依該工會章程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當負責人不投勞保,改投保在國民年金時?
- 國民年金是依法納保,不是由負責人在勞保與國保之間任意選擇。未參加勞保、公保、農保等其他社會保險,並符合國民年金資格者,會由勞保局主動納保。
- 勞保年資未滿十五年者,在年滿六十五歲時,如勞保與國保有效年資合計達十五年,可以依各自年資分別請領勞保與國保老年年金。
- 國民年金欠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未逾十年的欠費可補繳並加計利息,超過十年的欠費不能再補繳,也不計入年資。
公司老闆會發現我變成負責人了嗎?
若負責人同時具有其它公司受僱員工身分,而且主要工作仍是受僱工作,可以維持原本員工身分參加健保。現任公司通常不會只因你另行登記為負責人,就自動收到健保機關的通知;但這不代表一定不會被發現。
公司、商業及負責人姓名等登記資料,原本就可以透過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詢。如果姓名較少見、登記地址與個人資料相關,或現任公司會定期查核員工的外部職務,仍可能被發現。
單純擔任股東與擔任公司或行號負責人的法律身分不同,但仍應確認現任公司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保密義務,以及是否涉及利益衝突或在職競業問題,不能一概認定「只當股東就一定沒關係」。
以下勞基法第9條之1主要規範的是「離職後競業禁止」;如果仍在職期間另行創業或兼職,仍須另外檢查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保密義務及實際競業情形。
為避免公司濫用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勞動基準法於2015年12月16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前述任一條件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超過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看到這裡,相信對於成為負責人後的勞健保應該如何處理,多少會有些心得與概念。公司或行號成立後,應依負責人的原投保身分、主要工作、組織類型及員工人數,分別辦理健保、勞保、就保、災保及勞退;如有員工,也應自到職日起依法辦理相關投保與提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