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或其他扣繳單位給付所得給境內營利事業時,並不是每一筆都一定要先扣繳所得稅。依現行規定,所得人若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且每次計算出的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原則上可以免予扣繳。
但要注意:判斷標準是「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不是「給付金額」不超過2,000元;而且免扣繳通常仍須在次年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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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小額免扣繳規定是什麼?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取得同標準第2條所列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每次計算的應扣繳稅額若不超過2,000元,可以免予扣繳。
這項規定自民國105年起適用,目的在減少營利事業先被扣稅、之後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抵繳或申請退稅的行政成本。
2,000元免扣繳門檻要怎麼計算?
正確計算順序如下:
- 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 確認所得類別及適用扣繳率。
- 用「本次給付金額 × 扣繳率」計算應扣繳稅額。
- 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原則上免扣繳;超過2,000元,則應依規定扣繳。
門檻包含剛好2,000元。法規文字是「不超過」2,000元,因此計算結果恰好為2,000元時,也可以適用小額免扣繳;若超過門檻,則不是只扣超過2,000元的部分,而是依該所得的扣繳規定計算整筆應扣稅款。
以利息所得為例:單次給付不超過2萬元可免扣繳
一般利息所得的扣繳率為10%。因此,給付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的一般利息時,可用下列方式判斷:
| 單次利息給付金額 | 按10%計算之應扣繳稅額 | 是否扣繳 |
|---|---|---|
| 18,000元 | 1,800元 | 不超過2,000元,免扣繳 |
| 20,000元 | 2,000元 | 剛好2,000元,免扣繳 |
| 25,000元 | 2,500元 | 超過2,000元,應依規定扣繳2,500元 |
所以常見說法應是:
- 一般利息單次給付不超過20,000元,按10%計算的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可以免扣繳。
- 不是「利息不超過2,000元」才免扣繳。
- 門檻是按每次給付判斷,不是全年合計後才判斷。
佣金、租金、權利金等若適用10%扣繳率,也可以用相同方式計算;但仍須先確認所得性質、所得人身分及是否屬於法定例外。
哪些所得即使稅額不超過2,000元,仍不能免扣繳?
財政部另行核釋,下列五類具有分離課稅性質的所得,不適用營利事業小額免扣繳規定,即使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仍應依規定扣繳:
-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的利息。
-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 以上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 與證券商、銀行或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上述例外可參考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504517250號令。因此,不能只看到「應扣稅額未達2,000元」就直接不扣,仍須先判斷是否屬於分離課稅所得。
免扣繳不等於免申報免扣繳憑單
這是實務上最容易漏掉的地方。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給付的所得因未達起扣點而沒有扣繳稅款,原則上仍應將全年給付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 通常應在次年1月底前申報免扣繳憑單。
- 若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法定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
- 符合所得稅法第94條之1規定者,可以免將紙本憑單主動填發給所得人;但所得人要求時仍應填發。
實務提醒:「本次不用扣稅」與「明年不用申報憑單」是兩件不同的事。公司記帳時仍應保留付款證明、合約、所得類別、收款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避免隔年一月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才發現資料不完整。
辦理小額免扣繳前,先確認這5件事
- 所得人是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
- 該筆款項究竟屬於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還是其他所得。
- 適用扣繳率是多少,計算後稅額是否確實不超過2,000元。
- 是否屬於分離課稅或財政部列出的五項例外所得。
- 即使免扣繳,是否仍已保留隔年申報免扣繳憑單所需資料。
若所得人是境外公司、在我國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款項性質無法明確判斷,就不能直接套用本篇的2,000元免扣繳規定,應另外依所得人身分及所得類別判斷。
公司設立後,扣繳與憑單申報流程應一開始就建立
利息、租金、佣金及其他所得的扣繳規定各有差異。勤億磐石可協助公司/行號設立、創業前稅務規劃,以及設立後的記帳、扣繳與報稅流程銜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