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收取加盟權利金、銷售原物料收入及沒收加盟保證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加盟權利金、原物料收入與保證金的營業稅發票處理

加盟總店向加盟業者收取加盟權利金、加盟履約保證金及原物料收入時,是否都要開立統一發票?判斷重點不在款項名稱,而在於該筆款項是否屬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的對價,以及保證金是否確實會退還。

  • 加盟權利金:屬於加盟總部提供品牌授權、經營制度或相關服務所收取的對價,應開立統一發票。
  • 原物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 可退還的履約保證金:若合約期滿後確實退還,收取時不屬於銷售收入,原則上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 因違約遭沒收的保證金:不再退還時,屬於營業人因交易關係所收取的款項,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加盟權利金與原物料收入應開立統一發票

加盟總部將原物料的所有權移轉給加盟店並收取價款,屬於銷售貨物;加盟總部提供商標、品牌、經營制度、教育訓練或其他加盟服務並收取加盟權利金,則屬於銷售勞務。

因此,加盟總店提供加盟服務及銷售原物料所收取的加盟權利金與原物料銷售額,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可退還的加盟履約保證金,收取時不用開立發票

加盟總部收取的履約保證金,如果依合約約定在期滿後退還加盟店,且實際上確實具有擔保性質,收取時並不是提供貨物或勞務的對價,因此原則上不屬於營業稅的銷售額,也不用在收取時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仍應依合約內容與實際交易情形判斷。若名義上稱為保證金,實際上不會退還,或日後可直接抵付加盟金、貨款或其他費用,稅務處理就可能不同,不能只看款項名稱。

加盟保證金若因違約遭沒收,應開立統一發票

若加盟店違反合約,加盟總部依約沒收履約保證金,該筆款項已不再具有日後返還的性質。依營業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貨物或勞務價額以外收取的費用,均應計入銷售額。

因此,加盟履約保證金因違約遭沒收時,加盟總部應就沒收的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營業稅。

加盟權利金、原物料與保證金的發票範例

例如,甲公司經營飲料加盟體系,向乙公司收取加盟權利金 100 萬元、加盟履約保證金 50 萬元,並銷售自行調配的原物料 20 萬元:

  1. 加盟權利金 100 萬元屬於提供加盟服務的對價,甲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
  2. 原物料銷售額 20 萬元屬於銷售貨物,甲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
  3. 履約保證金 50 萬元若在合約期滿後退還乙公司,收取時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4. 若乙公司在合約期間違約,甲公司依約沒收該 50 萬元保證金,甲公司應於確定沒收時開立統一發票。

法令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移轉貨物所有權取得代價屬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提供貨物供他人使用、收益而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第 16 條規定,銷售額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以外收取的一切費用;第 32 條則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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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金、保證金、原物料交易與發票開立方式,最好在簽訂合約與開始收款前先釐清。勤億磐石可協助公司/行號設立、創業前帳務規劃,以及設立後的記帳報稅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