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訂金、尾款或分期付款,統一發票何時開?

收訂金、尾款或分期付款,統一發票何時開

公司銷售大型設備、家具、裝修工程或高單價商品時,經常會先收訂金,交貨或驗收後再收尾款;也可能與客戶約定分成數期付款。

不少營業人會以為:「款項還沒有全部收齊,等收到尾款後再一次開發票就好。」但統一發票的開立時間,不是只看最後何時收完款項,而要依交易內容、交貨時間及付款約定判斷。

訂金加尾款與分期付款看似都是分次收錢,適用的開票方式卻不完全相同。若沒有在合約、收款及交貨流程中先釐清,可能發生延遲開票、短漏報銷售額及營業稅申報錯誤。

先收訂金時,需要立即開立統一發票嗎?

原則上需要。

營業人銷售貨物,若約定先收取訂金,之後交貨並收取尾款,應在收到訂金時,先依訂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後續實際交貨或取得尾款時,再就尚未開立發票的餘額開立統一發票。

  • 收到訂金:按訂金金額開立發票。
  • 交貨或收到尾款:按剩餘價款開立發票。
  • 不得等到整筆價款收完後,才把先前已收訂金的部分一次補開。

訂金交易範例

甲公司銷售一套設備,含稅總價為 315,000 元,雙方約定:

  • 簽約時支付訂金 63,000 元。
  • 設備交付並驗收後支付尾款 252,000 元。

甲公司收到 63,000 元訂金時,應先開立 63,000 元統一發票;設備交付或取得尾款時,再就其餘 252,000 元開立發票。

不能因為設備尚未交付,就完全不處理已收取的訂金。

交貨與收到尾款不是同一天,應以哪一天開票?

先收訂金、之後交貨的交易,後續餘額應依實際交易與收款情形判斷。在實際交貨或取得尾款時,就剩餘價款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若已經交付貨物,但依合約仍要等一段時間才收尾款,不宜只因客戶尚未付款,便一律延後至收款日才開票。

實務上應一併確認:

  • 買賣契約如何約定交貨與付款條件。
  • 貨物何時實際交付或完成驗收。
  • 訂金是否具有部分價款性質。
  • 尾款是否已到期、已收取或仍有爭議。
  • 交易是一般訂金尾款,還是真正的分期付款買賣。

若交易涉及工程承攬、長期服務、預收款、保留款或多階段驗收,開票時點可能要依交易性質另外判斷,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商品買賣的處理方式。

分期付款可以每期各開一張發票嗎?

可以,但必須符合分期付款交易的規定。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18 條,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時,可以選擇下列其中一種方式:

  1. 在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按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
  2. 在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分別按各期價款開立統一發票。

例如一件商品含稅售價 120,000 元,約定分成 12 期、每期 10,000 元付款,營業人可以在第一期付款時一次開立 120,000 元發票;也可以依約定,每期各開立 10,000 元發票。

重點是,若選擇逐期開票,應依約定收取各期價款的時間開立,而不是等客戶實際拖延付款數月後,才在收到款項時補開。通常營業人會選擇第一期即按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較為簡單便利。

訂金加尾款與分期付款有什麼不同?

比較項目訂金加尾款分期付款
常見交易方式簽約收訂金,交貨或驗收後收尾款商品總價分成數期支付
第一次開票收到訂金時按訂金金額開票第一期可一次全額開票,或按第一期金額開票
後續開票交貨或取得尾款時,就餘額開票依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逐期開票
管理重點訂金、交貨、驗收及尾款日期總價、期數及各期付款日

交易名稱不是唯一判斷標準。合約即使寫著「分期」,若實際內容只是簽約先付一部分、交貨後付清,仍可能比較接近訂金加尾款;反過來,合約若明確約定總價、期數及各期到期日,才較符合分期付款交易。

客戶還沒有付款,也可能已經要開發票嗎?

有可能。

統一發票的開立時點,並非所有交易都以「實際收到現金」為唯一標準。例如分期付款銷售貨物,法規使用的是約定收取各期價款的時間;一般銷售貨物也可能因交貨而產生開票義務。

因此,公司不能單純用銀行帳戶是否收到款項,決定所有發票的開立日期。正確方式是讓下列資料可以互相勾稽:

  • 報價單及買賣契約。
  • 訂單及訂金收款紀錄。
  • 出貨單、簽收單及驗收文件。
  • 各期應收帳款到期日。
  • 銀行入帳及刷卡紀錄。
  • 已開立的統一發票。

先開全額發票,但客戶後來沒有付清怎麼辦?

不能因客戶未付款,就直接把原發票自行作廢。

若交易仍然存在,只是發生應收帳款逾期,原則上屬收款及債權管理問題;如果後續確實發生解除契約、銷貨退回、減價或折讓,才應依實際事實及統一發票規定辦理作廢、退回或折讓。

尤其跨期後才發生退貨或折讓時,通常不能用任意作廢原發票的方式處理,應保留雙方合意、退貨、折讓及退款等相關證明。

發現訂金或分期款漏開發票,應該怎麼辦?

發現漏開發票時,不建議等到國稅局通知後再處理。

若營業人尚未經他人檢舉,也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開始調查,主動補開、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可能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實務上可依下列順序處理:

  1. 整理合約、訂單、收款、出貨及驗收資料。
  2. 確認每筆交易依法應開立發票的日期與金額。
  3. 核對是否已申報該期銷售額及營業稅。
  4. 立即通知記帳人員或會計師評估補開及補報方式。
  5. 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完成必要的補報、補繳及利息計算。

是否符合免罰條件,仍須依個案是否已遭檢舉、是否已進入調查程序,以及補報補繳是否完整判斷,不能只因自行補開發票就認定一定免罰。

公司如何避免訂金與分期款漏開發票?

最有效的方法不是月底才翻銀行存摺,而是把開票時點納入公司日常交易流程。

  • 合約明確區分款項:列明訂金、各期款、尾款、交貨及驗收日期。
  • 建立預收款清單:每筆訂金記錄客戶、交易內容、收款日與發票號碼。
  • 建立分期應收表:記錄各期到期日、金額、開票日及實際收款日。
  • 出貨與會計互相通知:交貨或驗收完成時,業務單位應通知會計確認是否須開票。
  • 每月結帳前核對:比對銀行入帳、預收款、應收帳款、出貨紀錄及發票。
  • 異常立即處理:發現漏開、短開或日期錯誤,不要等到申報截止日或被查獲後才詢問。

常見問題

客戶匯訂金後要求晚一點再開發票,可以配合嗎?

不能只依客戶要求任意延後。若依法已到開票時點,營業人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訂金可以先開收據,尾款再一次開發票嗎?

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不能以一般收據取代依法應開立的統一發票。若訂金已屬應開票的銷售價款,應按訂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分期付款一定要每期開一張發票嗎?

不一定。營業人可以在第一期收款時一次按全額開立,也可以依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分別開立。

客戶延遲付款,可以等實際收到錢再開嗎?

不一定。分期付款應注意約定收取各期價款的時間;一般貨物交易也要考慮交貨時點,不能一律以實際入帳日作為開票日。

結論:開發票時間應在簽約時就規劃

訂金、尾款與分期付款都涉及分次收款,但開發票方式並不完全相同。

  • 收到訂金時,原則上先按訂金金額開發票。
  • 交貨或收到尾款時,再就餘額開發票。
  • 分期付款可在第一期一次全額開發票,或依各期約定逐期開發票。
  • 客戶尚未付款,不代表一定尚未到開發票時點。
  • 發現漏開時,應在遭檢舉或進入調查前儘速處理。

公司在簽訂合約時,就應同步確認收款、交貨、驗收及發票開立方式。不要等到月底申報營業稅時,才由會計人員從銀行明細反推每筆交易,否則很容易發生漏開、跨期或金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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