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多層次傳銷取得的收入,不能全部都當成「佣金」申報。對個人參加人而言,銷售商品的零售利潤、因下線業績取得的獎金,以及因自己進貨取得的獎勵,分別可能屬於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
若參加人是行號或公司,處理方式又不同:銷貨利潤列入營業收入與成本,推薦下線取得的獎金列為佣金收入,因自己進貨達標取得的報酬則按進貨折讓處理。
先說結論:報稅時應先確認「這筆錢是賣商品賺的、推薦下線取得的,還是自己進貨取得的獎勵」。所得分類錯誤,可能造成費用扣除錯誤、漏報所得,甚至把進貨折讓誤列成佣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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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個人參加人有哪些所得?
個人參加人依收入來源,常見可分為以下三類:
| 收入來源 | 所得類別 | 申報重點 |
|---|---|---|
| 將傳銷商品轉售給消費者所賺取的價差 | 營利所得 | 全年進貨超過77,000元時,就超過部分的銷售利潤計算 |
| 因下層參加人進貨或累積業績取得的獎金、補助費 | 執行業務所得 | 屬佣金收入,可減除直接必要費用 |
| 因自己向傳銷事業進貨達標取得的獎金、補助費 | 其他所得 | 不可誤用經紀人費用率當成佣金所得申報 |
一、銷售商品的價差:營利所得
個人將傳銷商品或勞務銷售給消費者,所賺取的零售價差屬於營利所得。自2016年度起,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售價計算銷售額及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超過77,000元時,就超過部分所對應的銷售利潤申報。
若能提出實際銷售、成本及相關憑證,可由國稅局核實認定;無法提出完整資料時,國稅局可依傳銷事業彙報的進貨資料,按建議售價計算銷售額。若沒有建議售價,則可能依商品類別的同業利潤標準推算銷售價格,再按一時貿易盈餘純益率6%計算營利所得。
77,000元不是所有傳銷收入的免稅額。它只影響個人參加人零售商品所產生的營利所得。下線獎金與自己進貨取得的獎勵,仍要依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申報。
二、因下線業績取得的獎金: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累積積分、金額達到一定標準而取得的業績獎金、領導獎金及相關補助費,屬於佣金收入,應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 能提出帳簿、單據及必要費用證明者,可按實際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
- 未依法記帳、未保存憑證,或無法證明實際所得額者,可依財政部核定的各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
- 目前申報2025年度所得時,114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為20%;後續年度應重新查核,不能永久沿用20%。
例如下線業績獎金為100,000元,若適用20%費用率,必要費用為20,000元,執行業務所得為80,000元。若實際必要費用較高且有完整證明,則可評估採核實申報。
三、因自己進貨取得的獎金: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自己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因自身進貨累積積分、金額達標取得的業績獎金及補助費,屬於其他所得,不是下線佣金。
傳銷事業會依規定申報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個人申報時應核對憑單內容,不可因名稱同樣叫作「獎金」,就全部改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並套用經紀人費用率。
行號或公司參加傳銷時,收入如何分類?
若傳銷參加人是已辦理稅籍登記的行號、公司或其他營利事業,相關收入應依營利事業帳務處理,不再使用個人參加人的三類所得方式。
- 商品銷售利潤:銷售額列為營業收入,進貨成本列為營業成本,並減除合法且與業務相關的費用後計算所得。
- 推薦下線取得的報酬:列為佣金收入,並依營業人身分開立發票給傳銷事業。
- 自己進貨達標取得的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用來減少進貨成本,而不是另列佣金收入。
營利事業參加人如同時經銷商品又提供推薦、組織及管理服務,實務上兼具買賣業與經紀業性質,因此收入與成本必須分項記錄,不能只把所有款項放在「獎金收入」一個科目。
同時有銷貨與佣金收入,營所稅怎麼申報?
行號或公司同時有商品銷售及推薦下線佣金收入時,應分別記錄:
- 商品銷售收入、銷貨退回及折讓。
- 商品進貨成本、期初與期末存貨。
- 推薦下線取得的佣金收入。
- 因自身進貨取得的進貨折讓。
- 租金、交通、通訊、廣告、教育訓練及其他與業務直接相關的費用。
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面審核時,原則上以收入較高的主要業別適用純益率;但國稅局若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則會分別按買賣業及經紀業的標準處理。相關業別與收入比重應在申報前確認。
營所稅的基本計算方式,可參考營所稅是什麼?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與申報。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如何合法降低申報錯誤?
重點不是把所得名稱改成稅率看似較低的類別,而是正確辨識每筆收入來源並保存資料。
- 分開整理三種收入:零售價差、下線佣金及自身進貨獎勵不要混在一起。
- 核對傳銷公司提供的年度資料:包括進貨明細、獎金明細及扣免繳憑單。
- 保留必要費用憑證:若下線佣金相關實際費用高於年度經紀人費用率,可評估核實申報。
- 區分自用與轉售:保留商品名稱、數量、使用人、使用期間及實際銷售紀錄。
- 收入規模穩定時評估組織化:若已有固定場所、庫存、員工及大量銷售,可評估辦理行號或公司登記及完整記帳。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依財政部函釋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及免徵營業稅,但仍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若實際上已設置店面、辦公室、倉庫,或以組織化方式持續經營,就不宜只援用個人參加人的特殊規定,應依實際營業型態判斷。
進貨可以主張為自用,而不是銷售嗎?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7,000元以下時,依現行規定免按建議售價計算銷售額及核計營利所得。超過77,000元後,如其中部分商品確實供本人或家人合理自用,仍可提出證明供國稅局核實判斷。
可整理的資料包括:
- 商品名稱、規格、內容物及保存期限。
- 實際使用人數及與參加人的關係。
- 合理的每日、每月或年度使用量。
- 商品使用、消耗或留存紀錄。
- 實際轉售商品的數量及收款紀錄。
但77,000元不是可任意主張自用的上限,超過後也不是只要口頭說明就一定能排除。商品性質、數量與家庭合理消耗能力,最終仍由國稅局依個案資料判斷。
進貨價等於建議售價時,還要計算零售利潤嗎?
若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依法報備,而且個人參加人的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商品上也確實標示建議售價,原則上沒有零售價差,因此可免依進貨資料計算個人參加人的營利所得,傳銷事業也可免填報該項進貨資料申報表。
這項規定只處理商品零售利潤;參加人另外取得的下線佣金或自身進貨獎勵,仍應分別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
多層次傳銷報稅常見錯誤
- 把零售利潤、下線獎金及自己進貨獎勵全部申報成佣金收入。
- 以為全年進貨未超過77,000元,就連佣金及其他所得也不必申報。
- 把經紀人20%費用率永久沿用,沒有確認申報年度的最新標準。
- 行號或公司把自身進貨獎勵列為佣金收入,沒有按進貨折讓處理。
- 傳銷商品大量進貨卻沒有存貨、銷售及自用紀錄。
- 只依扣免繳憑單申報,未核對傳銷公司彙報的進貨與獎金明細是否完整。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法會向國稅局彙報參加人的進貨資料,因此沒有收到扣繳憑單,不代表國稅局無法掌握相關所得。年度結算申報前,應先把進貨、零售、佣金及獎勵資料互相核對。
可先整理年度進貨、零售收入、下線佣金、進貨獎勵及實際費用,再評估維持個人身分、辦理行號或成立公司的稅務與管理差異。
傳銷收入增加,成立公司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