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應申報之所得有那些?

多層次傳銷事業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應申報之所得有那些?

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參加人,因為需要依不同情形而有所細分,所以時常有人弄錯申報方式哦。

 

目錄

 

多層次傳銷之個人參加人有那些所得類別呢?

  • 營利所得 : 銷售商品所獲得之差額利潤。除查證屬實,可核實認定外。另可依年度總進貨商品之建議售價認定,或是依照該商品類別之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率,核算出銷售額,再以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稅。
  • 執行業務所得(佣金收入) : 因下線消費所獲得之獎金。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本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108年為20%)
  • 其它所得 : 因自己買貨而自總公司取得之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多層次傳銷之營利事業參加人有那些所得類別呢?

  • 銷售毛利 : 銷貨與進貨間的差額。毛利要再扣除掉管銷費用後的淨利,再據以課稅。
  • 佣金收入 : 因下線消費而取得之獎金。要開立發票給總公司。
  • 進貨折讓 : 營利事業參加人除經銷傳銷事業商品賺取銷售利潤外,其因向傳銷事業購進商品達一定標準而取得之報酬,按進貨折讓處理。
 

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與經紀業身份,如何報稅呢?

因營利事業參加人兼具買賣業及經紀業性質,於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時,應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時,則分別按各該業別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辦理。

 

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如何節稅?

不少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之營利收入或自傳銷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皆列為佣金收入,因而溢繳稅款。究竟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應如何申報,才能合法節稅呢?

  1. 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則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2. 個人參加人因下線消費而獲得之佣金收入。如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部頒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108年度為20%)。
  3.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107年度在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關於進貨,可以主張自用而非銷售用嗎?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在不超過77,000元的範圍內,可以不用舉證。(也就是77,000元以內,免列入營利所得計算的概念。)超過部份,若仍要主張自用的話,需提出證據。(例 : 商品名、內容物、使用人、每日用量等。)但最後仍須以稅務員認定與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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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總公司)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
  • 多層次傳銷事業(總公司)已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如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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