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前年度虧損可以抵嗎?盈虧互抵四大要件

公司創業前幾年虧損,之後開始賺錢時,老闆常會問:「以前虧掉的錢,可以拿來抵今年的營所稅嗎?」

答案是:符合條件的公司可以,但不是只要帳上曾經虧損,就能直接抵稅。

依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符合規定的營利事業,可以將前 10 年內、經國稅局核定的虧損,自本年度純益中扣除後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項制度一般稱為「盈虧互抵」或「以前年度虧損扣除」。

盈虧互抵是什麼?

盈虧互抵的概念,是讓符合規定的公司,不必因為某一年開始賺錢,就完全忽略前幾年經營所發生的虧損。

例如公司前幾年投入大量開發、市場行銷或設備成本而虧損,後來業務成熟開始獲利,若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就可能將以前年度經國稅局核定的虧損,自今年所得中扣除。

但要注意,法律原則其實是「以前年度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盈虧互抵屬於符合特定條件後才能適用的例外。

公司要適用盈虧互抵,必須符合四大要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 2026 年 8 月 6 日再次提醒,營利事業要扣除以前年度虧損,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項條件。

一、組織必須符合規定

所得稅法第 39 條主要適用於公司組織,例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現行規定另包括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及符合規定的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等。

一般獨資行號或合夥商號並不能直接套用公司盈虧互抵制度。

二、會計帳冊與憑證必須完備

公司必須具有完整、確實的會計帳簿、原始憑證及相關交易資料,足以證明虧損確實存在。

因此,盈虧互抵不是單純保存一張營所稅申報書即可。若帳務長期不完整、成本費用缺少憑證,甚至收入與金流無法核對,都可能影響適用資格。

三、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要符合簽證或藍色申報條件

虧損發生年度,以及未來實際要使用該虧損扣除的年度,都必須使用所得稅法第 77 條規定的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申報。

實務上,多數一般中小企業若有使用以前年度虧損的需求,通常會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處理。

如果想先了解一般營所稅與簽證申報的差別,可參考營所稅是什麼?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與申報方式

四、每一年度都必須如期申報

這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可惜的一個條件。

公司即使帳冊完整,也有辦理會計師簽證,如果相關年度沒有依規定期限完成營所稅申報及應辦理事項,仍可能失去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資格。

以前年度虧損最多可以保留幾年?

目前所得稅法第 39 條規定,可以扣除的是前 10 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

因此,公司若有較大的虧損年度,不能只保存自己的帳面數字,還要確認國稅局最後核定的虧損金額,以及該虧損尚未扣除的餘額與到期年度。

若超過法定可扣除期間,即使公司帳上仍有累積虧損,也不能再拿來抵減營所稅課稅所得。

國稅局案例:只是晚繳稅,就少抵 350 萬元虧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此次新聞稿提供了一個很值得公司注意的案例。

甲公司申報全年所得額 850 萬元,原本想扣除以前年度經核定虧損 350 萬元,因此申報課稅所得額 500 萬元。

但公司沒有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完成應納稅款繳納,導致不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結果國稅局否准 350 萬元虧損扣除,調增課稅所得額 350 萬元,補徵營所稅 70 萬元,並加計利息。

這個案例的重點不是公司沒有虧損,而是即使虧損確實存在,只要程序要件沒有符合,仍可能完全不能使用。

帳上虧損和可以扣除的核定虧損,不一定相同

公司財務報表顯示虧損,不代表同樣金額就一定可以拿來做營所稅盈虧互抵。

營所稅申報時,會計所得還要依所得稅法調整,例如部分費用有列支限額、部分支出可能不得列為費用,也可能有免稅所得或其他稅務調整。

所以真正能留待未來扣除的,是經國稅局核定後的稅務虧損,而不是單純看資產負債表上的累積虧損。

公司有虧損時,應該從什麼時候開始規劃?

最好不是等到公司重新獲利後才開始問。

如果某年度已出現較大虧損,而且預期未來數年可能轉為獲利,就應提早評估是否值得完整建立查帳帳務並辦理會計師簽證。

  • 確認公司是否屬於可以適用盈虧互抵的組織。
  • 確保收入、成本、費用及銀行金流可以完整核對。
  • 保存合法原始憑證及完整帳冊。
  • 確認虧損年度是否需要辦理會計師查核簽證。
  • 每年追蹤國稅局核定虧損與剩餘可扣除金額。
  • 記錄每一筆虧損即將屆滿的 10 年期限。
  • 避免因逾期申報或繳納等程序問題失去資格。

若公司平時由事務所處理記帳及年度營所稅申報,也應在發生重大虧損時主動討論未來是否有盈虧互抵需求,而不是只按照當年度最低申報成本處理。勤億的記帳與年度申報服務可參考公司設立與記帳報稅收費標準

常見問題

公司今年虧損,明年賺錢就一定可以抵嗎?

不一定。除虧損確實存在外,還要同時符合組織、帳冊簿據、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以及如期申報等法定條件。

以前年度虧損可以保留多久?

所得稅法第 39 條目前允許符合條件者扣除前 10 年內經國稅局核定的虧損。

行號也可以用盈虧互抵嗎?

一般獨資、合夥行號不屬所得稅法第 39 條所稱公司組織,不能直接比照公司適用前 10 年虧損扣除制度。

今年才找會計師簽證,以前沒簽證的虧損可以用嗎?

通常不能只補做今年簽證就解決,因為所得稅法要求虧損年度及申報扣除年度都須符合藍色申報或會計師查核簽證條件。應先逐年度確認實際申報情況。

結論:虧損能不能抵,不只看有沒有虧錢

公司以前年度有虧損,未來重新獲利時確實可能降低營所稅負,但盈虧互抵不是自動適用。

  • 必須是符合法定範圍的組織。
  • 帳冊及憑證必須完備。
  • 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均須符合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條件。
  • 相關年度必須如期完成申報。
  • 只能使用前 10 年內經國稅局核定的虧損。

真正有使用虧損扣抵價值的公司,通常金額不小。比起等獲利年度才補救,更重要的是在虧損發生的當年度,就把帳務、簽證與申報程序做好。

官方參考資料

公司虧損能不能抵?先確認申報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