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剛成立,準備添購車輛時,不少創業者會考慮用「租車」取代直接買車。除了現金流比較輕鬆,另一個常見問題就是:公司租車取得有統一編號的發票,裡面的營業稅是不是都可以拿來扣抵?
答案不是一律可以。判斷公司租車的進項稅額能不能扣,不能只看合約名稱寫「租賃」,還要看實際交易內容、租期、期滿後車輛歸屬、購買選擇權,以及車輛實際由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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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車有發票,不代表進項稅額一定可以扣
公司報帳至少要分成兩個層次來看:
- 營利事業所得稅:這筆支出是否與公司的營業活動有關,以及能否依所得稅規定列為成本或費用。
- 營業稅:發票中的進項稅額是否符合扣抵銷項稅額的規定。
因此,就算租車公司有開發票、發票上也有公司的統一編號,仍不能直接推論裡面的進項稅額一定可以扣抵。公司剛開始整理帳務時,可先參考公司報帳需要哪些憑證,把「費用認列」與「營業稅進項扣抵」分開理解。
直接買自用乘人小汽車,進項稅額原則上不得扣抵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這裡所稱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的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因此,一般公司購買供負責人、員工出差或日常業務使用的小客車,不能因為車輛是公司名義購買,就直接把購車發票中的進項稅額拿來扣抵。
營業稅的進項、銷項與其他不得扣抵項目,可再參考營業稅怎麼計算。
公司改用租車,就一定可以扣進項稅額嗎?
也不是。
如果表面上叫做租賃,但實際經濟內容已經很接近「分期付款買車」,國稅局仍會依交易實質判斷,而不是只看合約名稱。
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租賃交易實質上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支付租金所含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租期屆滿後,車輛所有權移轉給承租公司。
- 租賃期間有購買選擇權,而且購買價格明顯低於行使選擇權當時的公允價值。
- 租賃期間達到車輛經濟年限的四分之三。
- 租賃開始時,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車輛公允價值的90%。
- 其他足以證明車輛所有權的主要風險與報酬已實質移轉給承租公司的情形。
例如,公司每月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合約又約定租期結束後車輛無條件歸公司所有。即使每個月收到的文件寫的是「租金發票」,這項交易的經濟實質仍可能接近分期購買,因此不能只因為採租賃形式,就認為進項稅額一定可以扣。
哪些公司租車情形,進項稅額才可能扣抵?
如果租車交易不屬於前述具有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的情形,還要繼續檢查車輛實際使用方式。
依臺北國稅局此次說明,符合下列條件時,租車支出較有機會認定為公司本業或附屬業務所使用的勞務,其進項稅額才能依規定申報扣抵:
- 沒有把車輛限制只提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
- 車輛採集中或統一管理。
- 確實供公司的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
換句話說,重點不是「租來的車」三個字,而是公司是否真的把它當作營業使用的交通工具管理。
新公司簽租車契約前,先確認4件事
第一次創業,如果公司準備承租小客車,建議不要等第一張租金發票拿到後才問會計能不能扣。簽約前先確認以下四點,之後的帳務會簡單很多:
- 租期結束後車子歸誰?
如果契約直接約定期滿移轉所有權,就要特別注意其實質可能已接近買車。 - 有沒有優惠買回條款?
不能只看「有購買選擇權」幾個字,還要看約定價格與屆時合理市價的差距。 - 車輛由誰使用、如何管理?
最好有一致的車輛管理方式,而不是實質成為特定負責人或高階員工的專用福利。 - 用途是否確實與營業相關?
應保留租賃契約、發票、付款資料及必要的內部管理紀錄,才能說明支出的業務用途。
不能扣營業稅,不等於整筆租車費一定不能列費用
這也是新公司常把兩種稅混在一起的地方。
「進項稅額不得扣抵」講的是營業稅;租車支出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上能不能列報,則還要另外依交易真實性、公司業務關聯、憑證及所得稅相關規定判斷。
所以不要反過來認為,只要某張發票不能扣5%營業稅,整張發票就一定不能進公司帳。兩件事的判斷基礎不同。
第一次創業,公司需要車輛時怎麼選?
對新公司來說,「買車或租車」不應只用能不能扣營業稅決定。
還要一起比較初期現金需求、每月固定支出、租期長短、公司實際用車頻率、未來是否希望保有車輛,以及合約期滿的處理方式。
如果公司才剛設立,也建議把車輛支出和其他固定成本一起放進創業初期預算。設立、稅籍、發票與後續記帳方式,可參考公司設立與記帳報稅服務。
官方參考資料
公司剛成立,帳務與稅務怎麼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