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常會遇到一個問題:同樣是為了推廣業務而花錢,究竟應列為「交際費」,還是「廣告費」?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支出的對象是否為特定人。
如果是為了維持客戶關係、招待特定客戶、餽贈特定往來對象,通常較接近交際費;如果是為了提升品牌知名度、促進商品銷售,並且對象是不特定大眾,通常較接近廣告費。分類錯誤時,可能會影響費用限額、營業稅處理,以及是否需要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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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費與廣告費的差別:看對象是否為特定人
交際費與廣告費都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可能發生的支出,但稅務處理並不相同。交際費是營利事業基於業務需要,為建立或維持與特定對象的商業關係所支出的交際、應酬、招待或餽贈費用;廣告費則著重於建立企業形象、提高商品或服務知名度,或促進銷售,通常是對不特定多數人所做的宣傳支出。
簡單判斷:
- 交際費:對特定客戶、特定醫師、特定往來對象、特定合作廠商所支出。
- 廣告費:對不特定消費者、潛在客戶或大眾所進行的宣傳、曝光、活動推廣。
- 樣品或贈品:要再看是「不特定促銷」還是「特定對象餽贈」,不能只看品名決定。
所以,同樣是送禮,如果是送給特定客戶維持關係,多半偏向交際費;如果是公開活動中發送給不特定消費者的樣品或贈品,且有完整活動紀錄與受贈證明,才比較可能列為廣告費。
交際費有列支限額,廣告費原則上沒有交際費限額問題
所得稅法對交際費的列報有金額限制,超過限額的部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可能遭剔除。廣告費則不是用交際費限額處理,但仍然必須符合「與業務有關」、「支出性質合理」、「憑證與紀錄完整」等基本要求。
舉例來說:公司經營西藥批發,申報廣告費 1,000 萬元,其中 800 萬元實際上是邀請特定醫學專科醫師參加國外醫學會議,再透過該等醫師推廣產品。由於對象是特定醫師,性質較接近交際費,因此遭轉正為交際費,超過交際費列支限額的部分被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這類案例的重點不是「醫學會議」四個字,而是活動對象與目的。如果支出實質上是招待特定人、維持特定業務關係,就不能只因為公司主張有宣傳效果,就全部列為廣告費。
公司送客戶禮品,也要注意是否列單申報憑單
公司對客戶、往來對象或他人交際送禮時,除了公司端要判斷列為交際費或廣告費,也要注意受贈人端是否形成所得。實務上,國稅局曾說明,公司贈送客戶禮品,屬於客戶的「其他所得」;因此,公司不能只從自己帳上列交際費,就忽略憑單申報問題。
基本判斷如下:
| 受贈對象 | 常見處理方向 | 注意事項 |
|---|---|---|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 | 屬受贈人的其他所得。全年給付同一所得類別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得免列單申報。 | 若同一人全年超過 1,000 元,應評估列單申報其他所得。 |
| 我國營利事業客戶 | 屬客戶公司的其他所得,實務上應列單申報。 | 境內居住個人 1,000 元免列單規定,不宜直接套用到公司客戶。 |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 | 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常見扣繳率為 20%。 | 送禮前應先確認對方身分與是否有境內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 |
| 非居住者個人 | 若屬其他所得,通常須按非居住者規定辦理扣繳。 | 不適用境內居住個人的小額免列單邏輯。 |
| 員工 | 通常不是交際費問題,可能涉及薪資所得、職工福利或員工禮品處理。 | 不要和客戶交際送禮混在同一套判斷。 |
也就是說,公司對外送禮至少要分兩層判斷:第一層是公司帳上列交際費、廣告費或其他費用;第二層是受贈人端是否應列為所得,並由公司辦理扣繳或免扣繳憑單申報。
實務上應保留哪些資料?
- 送禮名單、對象名稱、統一編號或身分資料。
- 禮品名稱、數量、單價、總金額。
- 送禮目的:維持客戶關係、年節致意、活動贈品、樣品試用或銷貨附贈。
- 購買禮品的發票、收據、付款紀錄。
- 若主張為廣告費或樣品費,應保留活動辦法、發放紀錄及受贈人收據或簽收資料。
若公司無法取得受贈人資料,仍不代表可以直接免申報;反而應在活動設計時先想清楚:這是對不特定大眾的促銷活動、對特定客戶的交際送禮,還是抽獎、摸彩或機會中獎。不同類型的所得判斷與憑單處理並不相同。
贈送樣品想列廣告費,證明文件要完整
如果公司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並主張列報廣告費,不能只保存公司內部出貨單。依國稅局說明,購入樣品或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如果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應在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還應取得受贈人載明樣品品名、數量的收據,才較能支持廣告費列報。
換句話說,若公司只是把展示品、存貨或禮盒送出去,事後用「這是廣告」來解釋,但沒有活動企劃、受贈紀錄、樣品簽收或合理的宣傳目的,稅務風險會比較高。
送禮也可能牽涉營業稅:不只營所稅費用分類
營業人如果將自己產製、進口或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原則上有視為銷售並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不過,若是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銷貨附送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因此,公司處理交際送禮或活動贈品時,不應只問「可不可以報費用」,還要同時檢查:
- 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扣抵。
- 是否屬視為銷售。
- 是否可適用免開立統一發票的例外。
- 受贈人端是否產生其他所得或機會中獎所得。
交際費、廣告費與送禮憑單要一起判斷
交際費與廣告費不能只看公司主觀目的,而要看支出對象、活動方式、證明文件與實際經濟內容。對特定客戶的招待、致贈禮品,多半較接近交際費;對不特定大眾的公開宣傳、樣品發放,才較有機會列為廣告費。
另外,公司對客戶或他人送禮時,也應同步檢查是否需要列單申報憑單。尤其是送給個人、公司客戶、國外對象、非居住者或用抽獎方式贈送時,稅務處理可能完全不同。若事前沒有設計好名單、金額、身分資料與憑證保存方式,事後補資料往往比補稅還麻煩。
公司送禮、廣告活動或抽獎贈品,不確定怎麼列帳?
交際費、廣告費、樣品費、憑單申報與營業稅常常會一起發生。若公司正在規劃年節送禮、客戶禮品、活動贈品或設立後的記帳報稅制度,建議先把送禮對象、金額、活動方式與憑證保存方式整理好,再判斷怎麼入帳與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