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漏進與漏銷係屬二事,應分別依法論處。

營業人漏進漏銷與發票處罰說明

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又在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通常稱為「漏進漏銷」。漏進與漏銷發生在交易的不同端點,法律上是可以分別評價的違章行為,因此不會因為銷貨部分已經被處罰,進貨未取得憑證的部分就自動免罰。

先說結論:漏進主要涉及未取得進貨憑證的行為罰;漏銷則可能同時涉及未開立發票的行為罰及短漏報銷售額的漏稅罰。銷貨部分若同時觸犯兩種處罰規定,原則上擇一從重;但進貨未取得憑證的行為,仍可另外處罰。

漏進與漏銷分別是什麼?

項目常見情形主要法律問題
漏進進貨時未向實際交易對象取得合法進貨發票或其他應取得的憑證違反取得憑證義務,可能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
漏銷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開立統一發票,並短報或漏報銷售額除補徵營業稅外,可能涉及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行為罰

簡單來說,漏進是「該拿憑證卻沒有拿」,漏銷是「該開發票卻沒有開,並且漏報銷售額」。兩者雖然可能出現在同一批交易中,但履行義務、行為時間及影響的稅務項目並不相同。

為什麼漏進與漏銷會分別處罰?

營業人銷貨時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同一個銷貨行為可能同時涉及:

這兩項若是針對同一個銷貨行為,原則上採擇一從重處罰,不是把兩項罰鍰直接全部相加。

但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是另一個獨立的違章行為。因此,即使漏銷部分已依規定裁罰,漏進部分仍可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這就是「漏進與漏銷係屬二事,應分別依法論處」的核心意思。

漏進與漏銷目前可能面臨哪些處罰?

進貨未取得憑證:按查明總額處5%以下罰鍰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營利事業應取得憑證而未取得者,按稽徵機關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以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現行裁罰參考標準會區分是否故意及一年內被查獲次數。非故意違章者,一年內第1次、第2次及第3次查獲,原則上分別按查明總額處2%、2.5%及3%;若屬故意違章,原則上按5%處罰。實際金額仍須依個案情節、減免處罰標準及稽徵機關核定結果判斷。

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補稅並可能按漏稅額處罰

營業人短報或漏報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除追繳所漏營業稅外,法定罰鍰上限為所漏稅額的5倍以下,並得停止營業。實際裁罰倍數並不是一律5倍,而會依違章情節、是否已補報補繳及相關裁罰基準決定。

沒有漏稅額,也不代表一定不會受罰。例如漏開發票後,因留抵稅額扣減而核算沒有實際漏稅額,可能免除營業稅法第51條的漏稅罰,但仍可能因未依規定給與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行為罰。

用簡單例子理解:為什麼可能出現兩筆處罰?

假設甲公司銷售應稅貨物,因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未稅銷售額800萬元;所以同時向乙公司進貨60萬元,也未依規定取得合法進貨憑證。

  1. 銷貨800萬元部分:若適用5%營業稅率,原則上會先補徵40萬元營業稅;漏稅罰則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相關裁罰基準計算。銷貨未給與憑證若同時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與漏稅罰擇一從重。
  2. 進貨60萬元部分:因未依規定取得憑證,屬另一個違章行為,可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按查明認定總額及個案裁罰標準處罰。

因此,漏進與漏銷不是「同一件事只能罰一次」。正確理解是:銷貨行為內部若同時觸犯行為罰與漏稅罰,採擇一從重;進貨未取得憑證則因屬另一個行為,仍可另外裁罰。

發現漏開發票或漏報銷售額,還能補救嗎?

可以,但處理時間非常重要。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相關逃漏稅處罰原則上可以免除。

若已收到國稅局公文、調查通知,或案件已被檢舉,通常就不能再單純主張自動補報補繳免罰。發現錯誤時,不宜先自行猜測如何沖銷或補開,應先核對交易期間、發票時點、申報期別及是否已進入調查程序。

營業人如何降低漏進漏銷風險?

  •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買受人有沒有主動索取,都應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
  • 進貨時應向實際交易對象取得合法憑證,並核對名稱、統一編號、日期、品名及金額。
  • 每期申報前自行核對銀行與現金收入、刷卡、第三方支付及平台訂單,確認是否都已開立發票。
  • 發現發票漏開、金額錯誤或期別申報不一致時,應在尚未被檢舉或調查前儘快處理。
  • 公司或行號成立後,應及早建立進貨憑證、銷貨發票、收付款及記帳資料的固定交接流程。

公司/行號設立後,發票與記帳流程要一開始就設好

發票開立、進貨憑證若沒有固定流程,很容易在營業一段時間後才發現漏報或憑證缺漏。勤億磐石可協助公司/行號設立、創業前稅務規劃,以及設立後的記帳報稅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