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時應視為銷售開立發票的相關規定有那些呢?

捐贈商品視為銷售及開立發票規定

當營利事業把自有商品,或自進口、購買之商品,轉供自用或無償贈送予他人時,其實是要視為銷售,並開立發票的哦,那麼有那些情形屬於其中呢? 又應該如何計算稅金,與填寫會計分錄呢?讓我們往下看。

有那些情形是屬於視為銷售,應開立發票的呢?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有以下情形時,當視為銷售之。(於銷售勞務時也準用之。)

  1. 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2.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3.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以代購商品實際價格開立發票)
  4.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依合約價格開立發票)
  5.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依合約價格開立發票)

當發生捐贈視為銷售時的幾個重點要知道

  • 要以商品的時價開立發票: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以商品時價開發票。
  • 發票抬頭要開給自己:如果當初買進商品(原料)時,並不以贈品為目的,且已有扣抵過時,應開立發票給自己,並不得再予扣抵之。反之則不用開發票。
  • 要取得受贈者的收據:以商品的成本數額,列報捐贈之會計項目。
  • 要開立扣繳憑單(所得格式為97):要填發並申報扣繳憑單予受贈單位。(受贈為政府機關則免)
  • 入帳方式:DR:捐贈-成本金額,CR:製成品(存貨)成本 CR: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

A公司不久前購入一批商品,成本價50,000元,預計售價為70,000元;爾後A公司以無償方式捐贈B公司,作為B公司尾牙獎品。如A公司所購入之貨品原係供銷售使用,購買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當A公司無償贈與B公司時,A公司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按貨品售價(時價)70,000元開立買受人為A公司之統一發票。如A公司購入貨品時已決定捐贈B公司作為尾牙獎品,並以適當項目入帳,且進項稅額未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當捐贈發生時應如何認定其成本呢?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二款,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

  •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 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 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之二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為捐贈,應依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註:捐贈費用可否列報及其限額,須依受贈對象及適用法令判斷。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等捐贈,原則上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但對各級政府、國防勞軍及部分特別法規定之捐贈,可能不受金額限制或另有不同限額。

如果是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商品呢?

  • 如果是贈送樣品、抽獎送贈品、隨貨附送贈品、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得以於贈送時免開立統一發票。
  • 但若是為了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用之贈送,及買入當時並未決定贈送,及已扣抵稅額者,須要視為銷售,並以時價開立發票。(若買入當時已決定為贈品,自不會扣抵,現也不必再開立發票給自己。)

若受贈對象為政府機關呢?也要視為銷售開立發票嗎?

若買入時已決定贈送政府,則不用再開立發票給自己,且進項稅額皆可抵。

  • DR:贈品 1,000元 DR:進項稅額 50元,CR:現金 1,050元。
  • DR:捐贈 1,000元,CR:贈品 1,000元。

若買入時未決定贈送,贈送時得開立發票給自己,且進項稅額有抵過。(假以時價開立1500元未稅發票)

  • DR:存貨 1,000元 DR:進項稅額 50元,CR:現金 1,050元。
  • DR:捐贈 1,000元 DR:進項稅額 75元,CR:存貨 1,000元,CR:銷項稅額 75元。

註1:當捐贈政府機關時,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得免開發票給自己;有開則較不會漏掉,且該張發票全額進項稅額可扣抵全額銷項稅額。(亦非營業收入)

註2:當捐贈政府機關時,捐贈金額在營所稅申報時,可認列金額無上限。

註3:視為銷售開立發票之銷售額於年度營所稅申報時,須營業收入調節說明。


  • 企業辦理實物捐贈時,要先釐清捐贈物資的原本會計項目是什麼,再確認受贈對象的身分別,以了解是否需開立發票給自己,及是否能夠扣抵營業稅。
  • 捐贈後別忘了要取得捐贈收據,並據以對非政府機關之受贈者,開立扣繳憑單,及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