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銷售旅行團、代訂飯店或代售交通票券時,經常會使用「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但這不代表旅行社銷售的每一種商品或服務,都可以開立同一種收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 2026 年 7 月 31 日提醒,旅行社如果不是為了辦理旅遊行程,只是單純替餐飲業者銷售餐券,消費者購買後自行到餐廳用餐,這類交易並不屬於旅行業專屬法定業務。
此時,旅行社應按銷售餐券所收取的全部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不能只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也不能只就佣金或收付差額開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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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單純代售餐券,應開什麼憑證?
應就餐券收取價款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判斷重點不只是銷售者是否具有旅行業執照,而是該筆收入是否來自旅行業的法定業務。
若消費者只是向旅行社購買一張獨立餐券,之後自行決定用餐時間、自行前往餐廳,旅行社並沒有為該消費者安排旅遊行程、交通、住宿或其他旅遊事項,這筆餐券交易便與一般營業人代售餐券沒有明顯差異。
- 旅行社收取多少餐券價款,原則上就應按該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 不能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取代統一發票。
- 不能只把旅行社取得的佣金或價差列為銷售額。
- 餐券成本、佣金及與餐廳之間的結算,應另外依合約與合法憑證入帳。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何時可以使用?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是旅行業針對特定旅行服務使用的法定憑證,不是所有「代客戶付款」或「代替其他業者銷售」的交易都能適用。
依財政部新聞稿及相關函釋,常見適用範圍包括:
- 國內外或大陸地區旅行團團費。
- 國際航線機票。
- 代訂國內外飯店。
- 代訂車、船及旅遊相關門票。
- 代辦簽證工本費。
- 其他確實與旅遊安排有關的代收轉付項目。
這些項目的共同點,是旅行社正在執行招攬、接待或安排旅客旅遊、食宿及交通等旅行業務,而不是單純經營一般商品或票券銷售。
為什麼單純銷售餐券不能算旅行業務?
餐飲原本可能是旅行行程的一部分。例如旅行社安排團體旅遊時,團費中包含遊覽車、保險、住宿及團體用餐,餐費便是整體旅行服務的一環。
但若旅行社把餐券當成獨立商品銷售,消費者沒有參加行程,也沒有由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或旅遊活動,餐券便不會因為由旅行社銷售,就自動變成旅行業專屬業務。
實務判斷時,可以檢查:
- 餐券是否包含在完整旅遊行程或團費內。
- 購買餐券者是否同時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行程。
- 旅行社是否實際安排與該餐券有關的旅遊、交通或住宿。
- 餐券能否由一般消費者單獨購買。
- 消費者是否自行持券前往餐廳使用。
- 合約、網站商品頁及發票品名如何描述該交易。
不能只在合約或內部帳務上寫成「代收轉付」,就改變交易的實際性質。
旅行團費與加購餐券,憑證要分開處理
以一個具體案例說明:
消費者向旅行社購買南投二日遊行程,團費為 4,699 元,另外加購臺北燒肉店餐券 999 元。
| 收取項目 | 交易性質 | 應開立憑證 |
|---|---|---|
| 南投二日遊團費 4,699 元 | 包含交通、保險、餐飲等旅遊安排 |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 另外加購餐券 999 元 | 獨立餐券銷售,消費者自行使用 | 按 999 元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
即使兩筆款項由同一位消費者、在同一筆訂單或同一次付款中支付,仍應依不同交易內容分別判斷憑證,不能把全部金額都放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全額開立發票,不是只開佣金收入
旅行社可能會認為自己只是替餐廳售券,實際賺取的只有佣金,因此發票只需要開佣金金額。
但依國稅局此次說明,單純代售餐券不屬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的適用範圍。旅行社向消費者收取的餐券價款,應按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例如旅行社向消費者收取餐券價款 1,000 元,再依合約支付餐廳 900 元,不能因旅行社只保留 100 元,就只對消費者開立 100 元發票。銷項憑證、餐券成本及與餐廳的結算,應分別處理。
公司若對銷售額、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的差別不熟悉,可先參考營業稅是什麼?營業稅計算與申報方式。
旅行社應如何調整餐券銷售流程?
旅行社若有販售餐券、住宿券、活動票券或其他非傳統旅行團商品,建議不要只依商品名稱或過去習慣決定憑證,而應在商品上架前先確認交易性質。
- 區分旅行行程與獨立商品:確認商品是否確實屬於旅行社為旅客安排的旅遊服務。
- 檢查與供應商的合約:釐清商品售價、佣金、結算方式、退券責任與應取得的憑證。
- 設定正確的開票規則:旅行團費、代訂服務與獨立餐券不得全部套用相同憑證設定。
- 訂單中分列不同項目:團費與另外加購的餐券,應在訂單、收款及憑證中可以分別辨認。
- 建立餐券銷售明細:保留券號、銷售日期、售價、買受人、發票號碼、退券及結算資料。
- 核對金流與發票:每期申報前,比對實際收款、餐券銷售總額、已開發票及供應商結算資料。
- 保存完整憑證:合約、發票、結算單及付款資料應可互相勾稽。
發票、收據、付款紀錄與合約的差別,可再參考公司報帳需要哪些憑證?發票、收據與會計憑證整理指南。
已經誤開代收轉付收據,應怎麼處理?
若旅行社過去曾將單純餐券銷售開成立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應先盤點涉及的期別、銷售金額、已申報銷售額與實際繳納營業稅,不宜只從下一筆交易開始改正,而忽略過去可能存在的漏報。
建議依下列順序整理:
- 匯出各期餐券商品銷售與退款明細。
- 核對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已開立統一發票。
- 比對銀行、信用卡及第三方支付入帳金額。
- 確認過去各期營業稅申報的銷售額。
- 計算可能漏報的銷售額及營業稅。
- 在採取補報補繳前,確認案件是否已遭檢舉或進入調查。
- 由記帳人員、會計師或所在地國稅局確認補正方式。
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在未經檢舉、也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可能免除相關逃漏稅處罰。
但是否符合免罰條件,要依實際調查進度、補報內容及個案事實判斷,不能把「主動補開發票」直接理解為一定不會受罰。
常見問題
餐券和旅行團一起銷售,就一定能開代收轉付收據嗎?
不一定。重點是餐券是否實際屬於旅行社安排旅遊行程的一部分。若只是結帳時另外加購、消費者自行使用的獨立餐券,仍可能需要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旅行社只是受餐廳委託售券,也要全額開發票嗎?
依此次國稅局新聞稿,旅行社單純代售餐券,與一般營業人代售餐券無異,應就向消費者收取的餐券價款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不能只因契約使用「委託代售」或「代收轉付」等名稱,就改用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消費者要求打公司統編,旅行社應如何處理?
若該交易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應依實際買受人資料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確認其名稱及統一編號正確。能否列為費用或扣抵進項稅額,則由買受人依實際用途及營業稅規定判斷。
餐廳已經開發票給旅行社,旅行社還要再開給消費者嗎?
旅行社向餐廳取得的憑證,是旅行社與餐廳之間交易或結算的憑證;旅行社向消費者銷售餐券時,仍應依其對消費者的銷售行為開立相應憑證。兩者是不同交易層次,不能互相取代。
結論:先看交易內容,再決定開什麼憑證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有特定適用範圍,不能因為銷售者是旅行社,就把所有商品收入都列入代收轉付。
- 旅行團、機票、代訂飯店或其他旅遊安排,可能適用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 旅行社單純代售餐券,消費者自行到餐廳用餐,應按餐券價款全額開立統一發票。
- 旅行團費與另外加購的獨立餐券,應分開判斷及開立憑證。
- 不能因實際只賺取佣金,就只按佣金金額對消費者開立發票。
- 發現過去憑證或申報錯誤時,應儘快盤點並確認補正方式。
旅行社同時經營團費、機票、飯店、票券與其他代售商品時,帳務及發票規則會比一般服務業複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