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是什麼呢?【簡單說給你知】

營所稅是什麼呢?【簡單說給你知】

營所稅全名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是國稅局對於公司的年度所得課的稅。所謂年度所得,並不是年度營業額哦。而是整年度的﹝收入-成本-管銷費用﹞+﹝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損失﹞=課稅所得額。課稅所得額的20%才是營所稅額,並不是年營收的20%,中間算錯一步也會差很多哦。

 

目錄

 

營所稅的稅率

營所稅稅率自107年度起,自17%調高至20%,惟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及提供調整適應期,針對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的營利事業,規定分三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故納稅人申報時,記得留意適用稅率之改變。

 

營所稅的計算

109年度起,營所稅計算如下。(P=課稅所得額、T=營所稅)

(1)P在120,000元以下免徵
(2)120,000元<P≦200,000元,T=(P-120,000)×1/2
(3)P超過200,000元 T=P×20%

註1:營業期間不滿1年者,需換算全年所得核課稅金。
註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稅額,直接併入個人所得課稅。

 

營所稅的申報

依據營所稅法第71條:「每年度的5月1日到5月31日,需完成上一年度的營所稅結算申報作業」。
結算申報方式有以下幾種:
查帳申報:〈所有收入-所有成本費用〉=課稅所得額。
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收入*部頒書審率〉=課稅所得額。
所得額標準申報:〈收入*部頒所得額率〉=課稅所得額。
淨利率標準申報:〈收入*部頒同業淨利率〉=課稅所得額。
簽證申報:同查帳申報+簽證。適用年營收一億元以上,或是需要盈虧互抵的公司。
分別說明如下:

 

(一)查帳申報

「查帳申報」就是依公司帳載的〈全部營業收入減掉全部營業成本、費用〉的課稅所得額去計算營所稅。所有的收支發票憑證都要符合稅法規定,所有的收支金流都要與憑證核對勾稽得起來。相對容易會被國稅局調帳,一切都要準備齊全完整,公司與事務所都需要花很多的時間整帳,所以費用也會比較高

 

(二)擴大書面審核申報

「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簡稱「書審申報」。國稅局統計出全國各種行業別的平均課稅所得額,並以之分別訂出了各自的【書審率標準】。自此,只要符合條件者,在年營收三千萬以下(部份業別限定一千萬以下)時,可以選用「書審申報」方式來計算營所稅的金額。

「書審申報」因為都有依同業的平均課稅所得額去繳一點營所稅,所以會被國稅局調帳的機率比較低。

 

(三)所得額標準申報

基本上「所得額標準申報」也是書面審核的一種,只是通常【所得額標準率】會比【書審率】再高一些,但即使年營收超過三千萬也能用,且會被國稅局調帳的機率還要更低。

 

(四)淨利率標準申報

基本上「淨利率申報」也算是一種書面審核,只是通常【淨利率標準】又會比【所得額標準】再高一些,但除非有重大異常,不然幾乎等同於不會被調帳。

 

(五)簽證申報

基本上就是等同於「查帳申報」的一切要素都要完整,額外再加上會計師審查後的「簽證報告」。可以想像是多了一份背書,算是分擔了稅務員的工作量,也降低了被調帳的機率。只是費用自然就會更高了,通常是年收上億元或是為了盈虧互抵的公司會需要。

註:公司組織必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要件,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的規定。

 

營所稅常見罰則

營所稅罰則很多條,常見的就是漏稅罰「所得稅法第110條」簡述如下:

  1. 已如期申報,但仍有漏稅情形發生,除追繳本稅外,另罰本稅二倍以下之罰鍰。
  2. 未辦理申報,除追繳本稅外,另罰本稅三倍以下之罰鍰。
  3. 營利事業本身有免稅獎勵或營業虧損,以致加計短漏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時,仍就短漏所得額之營所稅率計算罰鍰最高三倍,最低四千五百元最高九萬元。
  4. 行號組織者有短漏報所得時,有申報者罰二倍以下,未申報者罰三倍以下罰鍰。

大家別忘了公司有賺錢要分配盈餘,「盈餘分配未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10之2條」,要處一倍以下罰鍰。獲配股東也要「申報股利所得」。所以當被核定有漏報收入時,除營所稅被罰外,盈餘未分配跟股東個人綜所也會被罰。

一筆營所稅收入的不慎漏報,通常就是三筆不同的罰則會一起來

下列為國稅局發佈營所稅常見八大錯誤態樣

  1. 營利事業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各項補助款等收入。
  2.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3. 營利事業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4. 營利事業誤列報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
  5. 營利事業誤列報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
  6. 營利事業誤列報超過限額部分之費用或損失。
  7.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時,該境外所得之計算,應以其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準,卻誤以該筆境外收入認列為所得額。
  8. 營利事業將未依法律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未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項目,誤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簡略述之,就是因不了解或不清楚稅法規定,而漏報了種種收入或誤報了種種確實有,但不被稅法認可的費用,以至於最後漏報所得額,進而被裁處逃漏營所稅的罰鍰。

 

營所稅申報委託專業

全球化的時代下經濟環境轉變快速,稅法相對也是與時俱進、多元變化,誠心建議若非相關行業,千萬不要輕易嘗試自行申報營所稅。

萬一有誤,等到發文通知時(因為「營所稅」跟「未分配盈餘」都有遞延申報的特性),往往都已牽連甚廣,亦無法更正,只能補加罰而已。

如果可以,還是把時間留給自己的本業,專業的事情由專業的人做才有利,負責人的專業是創造公司最大的利潤,而事務所的專業是做企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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