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交易」(即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的銷售(交易)型態,我國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亦是採取維持與實體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
何種網路交易行為需要課徵營業稅?
網路賣家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如果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銷售賺取價差,也要課營業稅嗎?
如果網路賣家所銷售的二手商品,是透過各種管道收購而來,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者,就符合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也一樣需要課徵營業稅。
如果是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是否都要辦理稅籍登記?
為了維持租稅公平性,網路賣家的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只要有一個月銷售額達10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5萬元),即開始要辦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自1140101起)
對於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是如何核定銷售額及稅額的呢?
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相當明確,因此,原則上不必再提供存摺資料。稅額是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的課稅標準如下 :
- 每月銷售額在10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自1140101起)
- 每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未達20萬元者,按稅務核定的每月銷售額依稅率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發單)開徵。(自1140101起)
- 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或依其營業性質、業別或規模經國稅局認定具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將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因此不見得會繳到營業稅,並每兩月一次主動向國稅局申報當期的銷售額與稅額。
如果買家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如何與成交金額不符的收入呢?
由網家自行舉證評價資料或匯款資料等核對,只要屬實皆可以不列入銷售額計算。
網路生意起起伏伏,可以要求降低營業稅嗎?
網路交易有明確的交易明細,因此,如果銷售額與上期不同時,是可以要求國稅局調整的,但若稅單已核發出去了,就必須走更正程序辦理了。
買家在境外網站購物,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代購代付業者是否也需課徵營業稅?
- 買家向境外購物網站購物,貨物運送至境內,就屬於進口貨物應課營業稅。基於加速通關及簡化行政作業,現行稅法規定允許關稅完稅價格在2,000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
- 代購代付業者提供代購商品及代付貨款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必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團購網站提供揪團商品價惠或服務,吸引消費者下單購買,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 因為店家是透過團購網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屬營業行為,依法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 如果團購網的銷售行為全部在網路上完成,只要每月銷售貨物的銷售額未達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可以暫免稅籍登記,也免徵營業稅。(自1140101起)
- 如果團購網有部分網路銷售,部分實體店面銷售,則應在開業前就辦好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新興模式「導購網站」,以第三方角色連結買方與賣方,幫買家找商品,幫賣家找買家,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導購網站本身是中介角色,如有成交,再向賣家收取手續費(服務費)。因為是屬於銷售勞務的營業行為,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買家向境外網站購買電子勞務或虛擬商品等,是否需要課徵營業稅?
依境內買家為營業人或自然人而有不同:
一、境內買家為營業人:
- 三個月一次被動收到營業稅單繳納之營業人於給付境外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內,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列印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款書)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營業稅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 每兩個月主動申報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購買之電子勞務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但如該營業人為兼營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免稅貨物或勞務者 ,則應於申報該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3)時,自行填入購買國外勞務欄項,依比例計算報繳營業稅,不必另外以408繳款書繳納。
二、境內買家為境內自然人:
境內自然人免予繳納。但境外網站業者如其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參考標的為「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 為租稅公平,網路交易賣家,基本上大部份規定都與實體商店相同。只有一點不同,就是在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前,可以先不辦稅籍登記。
- 實體商店是即使未達營業稅起徵點,也應辦理稅籍登記,但同樣還尚不用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