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應稅資本公積與免稅資本公積

關於應稅資本公積與免稅資本公積

自101年1月4日起,經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修正後規定,若公司無虧損,可由股東會決議,將資本公積中屬於「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依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放現金。(以發放當下的股東為準)(兩種資本公積之課稅規定,於發放時不同。)

也說是說修法過後,資本公積除原本可用於「彌補虧損」、「股票股利」外,現在也能用來發放「現金股利」了。

 

有五種資本公積在發放時要應稅

依財政部101.08.17台財稅字第10100097670號規定,公司依公司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將資本公積之一部或全部,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現金,該資本公積如屬下列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項目,股東因而取得之現金,應作為其取得年度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1. 受領贈與之所得。
  2.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3. 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4. 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5. 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上述第2點至第5點,為符合經濟部91年3月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第3點所定「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十二細項範圍中之四項。

有關上述資本公積之認定,以股東會決議為準;股東會決議未載明發給現金之資本公積項目時,以公司會計帳冊簿據紀錄為準。

公司以上述五項資本公積發給股東之現金股利(投資收益),無所得稅法第66條之6按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分配規定之適用。(因為非屬股東出資額之返還,故雖需課個人所得稅,但因該資本公積項目也非公司所得項目,公司未繳納營所稅,當然也無股東可扣抵稅額得分配。)

 

有八種資本公積在發放時是免稅的,因屬於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返還。

  1. 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2. 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3. 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4. 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5. 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6. 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7. 公司因企業分割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營業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8. 公司因股份轉換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份或股權所產生之股本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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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本公積應要細分應稅或免稅,以免日後受罰。
  • 無論應稅或免稅資本公積在發放股利時,皆無可扣抵稅額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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